中央印发《规则》回答“谁来监督纪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1-08 16:35:38
中央印发《规则》回答“谁来监督纪委”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原来中央纪委的工作规则上升为党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用制度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
    亮点之一: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强调,立规目的是“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规定监督执纪工作首要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调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
    《规则》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明确“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亮点之二:专设"监督检查"一章 突出监督首要职责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监督重点和要求,强化了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依法履职和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
    《规则》第十三条明确,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
    亮点之三: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
    《规则》明确“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规则》具体在管辖范围、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审理、请示报告、措施使用等各个环节,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扣紧纪委监督执纪和监委监察执法的链条,体现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要求,实现执纪与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亮点之四: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规则》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立足有效监督制约,在健全内控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上着力,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规定了具体审批事项,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
    在线索处置环节,第二十条明确“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第二十三条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确保对问题线索处置全程可控。
    在谈话函询环节,规定谈话函询之前要严格审批,谈话内容应制作谈话笔录,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在初步核实环节,规定“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审查调查环节,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对审查调查处置工作的领导,严格报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严格管控措施使用,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应当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
    在案件审理环节,规定纪律处理或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
    亮点之五:规定多项自我监督制度
    《规则》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进一步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规定了多项自我监督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审查调查组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以及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等。
    《规则》第七十一条提出,对纪检监察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调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以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提出,“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纪检监察室编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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